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通过资质认定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
2025-06-23 13:48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7日,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时,自该位于某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村委南侧院内的临时住所扣押白色晶体1.24克,扣押棕色膏状物2.73克。经青岛市公安局鉴定,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棕色膏状物含有大麻酚、 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分。同月18日,在王某妻子徐某见证下,侦查机关自被告人王某、徐某位于村食品有限公司北200米处的住所车库内发现被牛皮纸信封、卫生纸巾包裹的透明塑料袋盛装白色晶体、 粉色晶体各一包,经称量,白色晶体净重34.21克,粉色晶 体净重39.66克。
委托鉴定
海关缉私分局委托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鉴定,检材和样本:晶体(2023120213-01)1 包; 晶体(2023120213-02)1包,鉴定要求: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参照GB/T 29636 -2013 方法检验,2023年7月31日,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青)公(刑)鉴(理)字【2023】120213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在2023120213-01 和2023120213-02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也就是一包白色晶体、一包粉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3.5%、69.8%。
资质认定依据
鉴定人蒋某某、吕某某均有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项目属于理化鉴定,因此,此二人对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均没有问题,侦查卷宗显示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还有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以上证据似乎均可证明鉴定报告的可信度,但辩护人从另外一个角度要求检察机关提交证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单位申请鉴定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也就是说,公安内部的鉴定机构不仅要获得公安厅许可的司法鉴定资质,其所属的实验室还要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验室许可资质,这是计量法明确规定的。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如何理解呢?如果不是项目范围内必需的,那就不需要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如果是项目范围内必需的,那就要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辩护人提出这个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就需要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侦[2021]4329号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鉴定项目调整为:DNA鉴定、理化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电子数据鉴定和环境损害鉴定(以下简称“五个领域”,详见附件)。公安机关开展的其他鉴定项目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公安部、市场监督总局的文件规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质认定问题,任何一个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均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其中包括本案的理化鉴定,根据相关规定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属于理化鉴定的范畴。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是否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许可资质,庭审时,辩护律师请检察机关举证,公诉人对这个问题没有反应,更没有提交资质认定或认可的实验室的证据,法官也希望律师尽快提交辩护词,尤其庭审中提出的问题,还希望律师写的详细一点,以便为合议庭研究提供依据。由于检察机关没有举证,辩护人相信,如果真许可资质,检察机关应该提交吧,不提交的理由是什么,也许是有,但检察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提供,也许真的没有,总而言之,真有假有辩护人不得而知,从辩护人角度,只能按照没有许可资质评价,但愿每一个鉴定机构都符合规定吧。
鉴定意见可否作为定案根据
2024年8月2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2024)鲁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王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判决认为,公安机关出具了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的相关资质,且该过程有公安机关 的录音录像,符合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一审的判决理由算是回应了辩护人提出的观点,需要强调的是,关于鉴定人资质问题辩护人没有异议,鉴定机构资质证书也没有异议,这是客观事实,但,辩护人提出的是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是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基础上的特殊要求,猜测一下,一审法官认为有了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就足够了,不需要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要么一审法官故意回避这个问题,可能公安机关真的没有这方面的资质认定,也可能是法官没看懂法律依据吧,总而言之,一审判决明显有问题。因为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鉴定结论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进行,否则,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就没有必要了。
基于上述理由,即使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的鉴定意见准确,由于机构没有通过资质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以上观点仅是个人的一管之见,望同仁批评指正。
程序正义是案件公正的基础,没有程序正义,何谈案件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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