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是否贯穿刑事案件诉讼整个过程
发布时间:
2025-06-23 13:48
本人在威海市某法院代理一起涉恶抢劫案件,在审判阶段,由于各种原因检察机关补充了大量的证据,既有证人证言,还有被害人陈述,也有辨认笔录等,辩护人认为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没有侦查权,这些证据没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公诉人反驳道,刑事侦查贯穿刑事案件诉讼整个过程,在审判阶段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很多人可能认可公诉人这个说法,因为在审判阶段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非常普遍,成为惯例,似乎也没有几个人提出异议,包括威海某市法院涉恶案件,公诉人理直气壮反驳我,我作为辩护人对此观点进行了阐述,具体理由如下。
从诉讼阶段划分看,刑事案件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导,刑诉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刑诉法第175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表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在审查起诉阶段短暂恢复,仅限于补充侦查的范围和时间内,侦查终结或完毕意味着侦查工作已经结束,不能再侦查,如果贯穿刑事案件诉讼整个过程,法律条文就没有必要用侦查终结或完毕四个字。
根据刑诉法的解释第274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合议庭可以同意。刑诉法第205条,延期审理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问题来了,审判期间的补充侦查权由谁行使呢?
刑诉法第205条,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2条明确规定延期审理期间补充侦查权属于检察院。由此断定,公安机关不可以行使侦查权呢,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讯问被告人等就是行使侦查权,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侦查规定中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这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但是法院审理期间,却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侦查权,就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问题来了,延期审理期间,哪个机关行使侦查权呢?前面说过,刑诉法第205条赋予检察院行使,但没有规定检察院可以委托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不可否认,这样的做法是惯例,但这样的惯例却是违法的,请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2条: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六章规定了检察院的强制措施,第九章规定了检察院的侦查,第十章规定了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2条的规定十分明确,延期审理期间的侦查权归属检察院,而不是公安机关。所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讯问被告人等侦查行为违法。可能有人会问,第422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和补充提供证据,怎么协助?怎么补充提供证据?甚至还有人说,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就是补充提供证据,我强调的是,第422条规定的提供协助和补充提供证据并不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辩护人这样理解除了上述规定还有什么依据,请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97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这条规定对应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2条,对应着刑诉法第20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证据还不确实、充分,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建议,被合议庭接受的,可以延期审理。所谓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并不是补充侦查,而对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但尚有个别证据需要查证,而又不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为了完全达到法庭审判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这些个别的证据材料。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要求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收集,收集这些证据材料后,迅速提供给人民检察院;如果确实无法收集到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直白的讲连公安部都承认,审判阶段延期审理期间,公安机关不能补充侦查,不能侦查就不能制作询问、讯问笔录等,这都是侦查权的内容。补充侦查期间,只能要求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 , 即以前收集的没有提交给检察院证据材料,所以,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讯问被告人等侦查行为是违法的,侦查行为获得的证据没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不可否认,现实刑事诉讼过程中,不管审查诉阶段还是审判期间,公安机关总会不断地行使侦查权,比如制作询问笔录,讯问被告人,提交电子数据,甚至重新委托鉴定等,很多法律人见怪不怪,甚至很多法律人还认为合法,极少见过律师同行对此提出反驳意见,还有部分案件到了二审阶段,公安机关仍然补充证据,行使侦查权,这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许有人会问,你作为辩护律师提出了这样的见解,会被采纳吗?实话实说,有时候被采纳,有时候不被采纳,曾经在烟台某区法院代理一起组织卖淫案件,无关紧要的证据不采纳,支持律师观点,关键证据提出质疑却得不到法院支持,原因很简单,关键证据不采纳就可能无罪,所以,法院也是无奈之举吧。不管怎么说,作为辩护人既要精通法律知识,也要有一颗勇敢的心,面对这样的情形拿起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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