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基层法院法官竟敢否定上级法院生效判决
发布时间:
2025-02-06 17:47
这不是玩笑,同样一份分家协议,同样一个法院,对这份分家协议的效力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一份判决认定有效,一份判决认定无效,形成了一个法院的阴阳判决。
案件的来龙去脉
案情是这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是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虎龙斗村村民。蔡某与王某新、王某荣系母子关系。王某新和王某荣的父亲王某去世后,2016年3月29日蔡某和两个子女进行了分家。分家当天,蔡某、王某新、王某荣以及三位同村德高望重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签署了一份《契约》,约定家中住宅归王某新所有。王某新和王某荣以及三位见证人在分家契约中签字确认。蔡某未在契约中签字。
第一次诉讼
2023年,因拆迁,蔡某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2023年9月18日,招远市人民法院做出(2023)鲁0685民初178号民事判决,认定:原被告在王某去世后进行了分家,将涉案房屋分给王某新所有,并形成了分家契约,原告蔡某全程参与分家过程,原告蔡某虽未在契约上签名,但根据法庭调查,分家时原告蔡某在场,分家见证人也征求了原告蔡某意见,其表示两被告同意就行,且被告已按照契约履行赡养义务达 5 年之久,故依法认定分家契约合法有效。现原告蔡某主张分家契约无效,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并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蔡某不服上诉。2024年1月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3)鲁06民终813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根据生效判决,涉案房屋确认归王某新所有。2024年1月 16日,王某新依据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与虎龙斗村委签订了涉案房屋搬迁补偿协议获得补偿款。当事人之间的家庭纠纷至此似乎已经结束。
第二次诉讼
可是,招远法院却来了个神操作,让人猝不及防。
上述判决生效后,蔡某再次向招远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涉案房屋的拆迁款!在这里,李海善律师谈一个法律知识,叫一事不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涉案房屋已经判决确认归王某新所有,拆迁款自然也就归王某新所有,这是基本常识。那么蔡某再起诉要求分割拆迁款,与之前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构成了典型的重复诉讼,法院不应受理,而是应该告知蔡某申请再审。即便受理了,也应该驳回起诉。但是招远市人民法院不仅受理了,而且不顾代理人一再声明本案系重复诉讼的主张,进行了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海善律师提出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那么什么是既判力?既判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既判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禁止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即“一事不再理”;二是禁止法院作出与生效判决相矛盾的判断。既判力确保了判决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防止了同一案件的重重审理和矛盾判决的发生。
我们结合蔡某与王某新、王某荣的继承纠纷讲解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审原则。招远法院通过判决确认涉案分家契约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归王某新所有。烟台中院终审维持了该判决结果,同样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做出了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
后蔡某又针对涉案房屋的拆迁款向招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拆迁款。2024年9月6日,招远市人民法院做出(2024)鲁 0685 民初 1528 号民事判决。我们看这份判决关于分家契约效力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新主张涉诉房屋根据分家契约已经归其所有,对此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王玉明于 2016 年 2 月 11 日死亡,分家契约订立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即分家契约订立前涉诉遗产已经形成,被告王某新的上述主张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且无论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抑或从法定继承份额的角度,涉诉契约都应有共有权人蔡某华的签字确认,但该契约并无蔡某华签字,原告蔡某华当庭表示对分家一事并不知晓、亦不同意该分家协议。王某新提出的录音证据及对见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与上述书证相悖,本院亦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参考案例库编号为2023-12-3-019-005号参考案例做了明确阐述:“已经生效的前诉裁判具有既判力,后诉不得作出与前诉相反的判断;已经前诉裁判羁束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再次诉请裁判;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而对前诉裁判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列为争议焦点经质证辩论后认定的事实,一般也认为具有既判力。该裁判的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人不得在后诉中对前诉裁判已经查明和认定的主要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争议;即使前诉裁判认定有误,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直接作出相反的判断”。
但是,招远法院秦华法官对此置之不理,而是强行做出了判决,对涉案分家契约的效力做出了相反的认定。
案件未审先判
本案是网络开庭,在开庭之前,书记员将笔录部分内容打印好,李海善律师惊奇的发现,还没开庭的案件,竟然打印上了原告胜诉的判决结果,律师和当事人协商暂不申请回避,开庭过程中发现法官倾向性明显,当即申请秦华审判长回避,随即休庭十分钟,一会儿恢复庭审,据法官讲,根据王某新及其代理人的申请,我们经过跟院长请示,院长认为你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成立,由审判员秦华继续审理此案,因为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书记员是预先制作笔录,并且我们在庭审当中是一直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不存在未审先判的情形。秦华法官是否请示院长,还是分管院长,不得而知,估计是分管院长,极少请示一把手的情形,如果是分管院长驳回回避申请,这也是违法的行为。
王某新已经提起上诉,静待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这个棘手的案件,也许维持的概率极高,众所周知,二审法院基本不改判案件。
作者:李海善、曲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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