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花样翻令人防不胜防

发布时间:

2025-02-06 17:47

指定监视居住的来历

最近法圈最火的新闻莫过于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死亡案件。邢燕军,47岁,优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内蒙古呼伦贝尔远洋捕捞时,2024年4月3日死于“指居”期间。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其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按照该规定,指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办案机关则可以为其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这是指定监视制度的雏形,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还新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固定住处但可以指居的三类犯罪,即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至此,指居制度正式确立。2012年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办案机关在办案中采取指居措施的情况越来越多。随着使用指居措施的经验日渐丰富,特别是在涉黑涉恶案件与“远洋捕捞”案件中,指居措施已成为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渠道。

   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订,可以指居的三类犯罪修改为两类,即删除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使之与监察体制改革相协调,因为2018年《监察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负责查。

 

        为何指定监视居住

为何指定监视居住,法律人都清楚其中的奥妙。指定监视居住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最佳途径。如果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内,无法采取必要措施获取想得到的口供,因为看守所内每天有24时无死角的监控,尤其是,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五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由此可见,一旦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观看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因为公安部明文要求侦查人员在看守所讯问时必须录音录像,而指定监视居住就不一样了,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录音录像,即使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检察院完全可以不提供,因为没有法律规定此要求符合录音录像的情形。

    在庭审期间,其中一个被告人当庭陈述,在指定监视居住前七八天,被关在一个没有窗户的屋子里,戴着手铐、脚镣坐在铁椅子上,晚上睡觉也是如此,刺眼的灯让人难受无比。什么样的硬汉也只能选择屈服。           

                  指定监视居住新套路

最近,我代理一个寻衅滋事案件,山东省B县级市因为部分村民多年上访,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重视,2023年10月初,B县级市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之后,B县级市的上级公安机关(简称A市公安机关)指定与B县级市相邻的C县级市公安机关管辖本案,理由是案情复杂,C县级市公安机关管辖期间,将多名犯罪嫌疑人指定当地某地点监视居住,2023年11月下旬,A市公安机关又将该案指定回B县级市公安机关侦查,转了一圈后又重新回到原公安机关侦查,代理这么多刑事案件,第一次遇到这么奇葩的指定监视居住问题。

其实,案件一直由B县级市公安机关侦查,为了指定监视居住转圈了。

            上述指定管辖的为何违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从条文的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案件复杂可以指定管辖,A市公安局的指定管辖严重违法,特殊情形只有两种情形,一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一些异乎寻常的情况 ,如犯罪嫌疑人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二指犯罪嫌疑人在当地的社会影响较大等,使本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适宜开展侦查工作。因此,A市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违法。

指定管辖后原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公安部副部长孙茂利主编的程序规定的释义与实务指南解释,原来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后就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不再行使管辖权。

从2023年10月9日到2023年11月27日在C县级某固定地点指居期间取得的所有笔录都是由B县级市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制作的,严重违反了公安部的规定,所有的讯问、询问笔录自然都是非法证据,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A市公安机关的再次指定管辖是错上加错。本案由C县级市公安局管辖,A市公安机关又指定B县级市公安机关管辖,在违法的道路上又进一步违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原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A市公安局以再次指定管辖的方式让B县级市公安机关管辖,要么不懂法,要么蔑视公安部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意味着不能以任何方式再次指定原公安机关管辖,A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记载,我办、C县级B县级成立市县两级专案组联合侦办。以此方式对抗公安部的规定,这种操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案件转了一圈又回到了B县级市公安机关,之后,将所有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重新制作了讯问笔录,B市检察机关配合工作,审查起诉后了,移交给当地的人民法院。

B市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辩护律师提出了管辖权问题,也提供了法律依据,遗憾的是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虽然案件判决了,让法律人静心思考,这样的操作真的合法吗?凭心而论,这样的操作就是违法的,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能不能因为管辖问题而移送管辖,现实中几乎不可能,法检也有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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