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

2025-10-14 09:07

上诉人:解大壮,男,19781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  山东省龙口市龙港街道北皂前村

上诉人因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一审法院查明,解大壮与被害人解某某系邻居关系,20199月至20208月间,上诉人解大壮在明知被害人解某某精神方面存在问题、辨别能力差的情况下,采取哄骗等手段先后三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本案的焦点问题恰恰在于上诉人明知吗?一审法院认定明知的理由不充分,这是根据上诉人的两次讯问笔录得出的结论,而这两次笔录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下面详细阐述一下。

1、第一次讯问上诉人基本情况。

本案开庭之前,辩护人即向一审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解大壮两次讯问笔录记载着侦查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 2020923日,在侦查人员讯问上诉人的时候,上诉人心脏病突发,昏厥倒地,经过紧急处理,上诉人清醒过来了,精神状态极差,接着开始讯问上诉人,第一次讯问上诉人笔录存在问题,解大壮没有讲过解美美智力有障碍,不是太精细,村里人都知道等话语,虽然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字,据解大壮讲,侦查人员曾经诱导、劝说上诉人承认解美美智力有障碍,不精细,给上诉人精神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即使这样,上诉人也坚持不承认说过这样的话,讯问完毕,侦查人员让上诉人阅读笔录,只是看了二三页,因为身体原因以及侦查员催促,没全部核对确认笔录就直接签字。为此,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提供了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取证人员等相关线索,审判长通知了辩护人,没有同步录音录像。

另外,据上诉人辩解,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开始有二三个侦查人员在场,后来是一个侦查员在现场,所以第一次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很重要。

2、第二次讯问上诉人基本情况。

2022117日,上诉人作了第二次讯问笔录,辩护人对该笔录若干内容不予认可。其中,笔录第234页解大壮供述了解美美智力有障碍,不太精实,村里人都知道,而且还说被害人脑子不好使,看解美美不精细就想占她便宜等,检察院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录音录像,辩护人看了二个小时,并没有听到上述内容,解大壮没有说过智力障碍也没有说过不精细等话语,也没有说过想占便宜,侦查人员的不断提醒、暗示,甚至明确告诉解大壮受害人有智力问题,全村人都知道等,在这种情形下解大壮应付了一句,‘表面感觉有问题’。此次讯问结束后,侦查人员让解大壮阅读笔录,看了二三页,其中一个侦查员给解大壮一支笔,让他签字,其余页数的笔录并没有再看,就匆忙签字了,也就是说上诉人并没有核对确认第二次讯问笔录。

基于上述情形,第二次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08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

()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检察院提交的视听资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的规定,由于录音质量比较差,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应当移送文字抄清材料。

为什么第一次讯问笔录要提交同步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如何理由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本案就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按照此规定必须制作录音录像,因此,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录音录像不符合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上诉人解大壮一直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应当制作录音录像。

据解大壮讲,第一次讯问笔录没有经过其核对确认,也存在逼供、诱供嫌疑,因此,按照规定应当提供同步录音录像,不愿意或不能提交,视为讯问笔录存在问题。检察院应当承担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二条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上诉人有罪的举证责任,上诉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由于公安机关不能提供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经法庭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对讯问笔录应当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澄清,上诉人有什么证据证明刑迅逼供、没有核对确认笔录?如果存在这样的思维,就是对法律理解出现偏差,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排非申请,而且向法院提交了线索,明确指出,两次笔录没有核对确认,第二次讯问笔录从监控来看,就是没有核对确认,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收集证据合法,否则,就应当按照非法证据排除,遗憾的是,一审判决对非法证据排除没有评价,径直采用笔录,笔录为王的年代已经过去,很多冤假错案,都是特别看重笔录,而忽视当事人提出的刑迅逼供,在众多教训面前,最高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切实维护被告人的人权,就本案而言,只要提出排非申请,检察院必须提供证据,因为符合录音录像的规定,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合法性的情况,不管是否刑迅逼供,有失公允。因此,希望二审法院高度重视排非问题。

二、据以鉴定的姜某成和崔某球询问笔录雷同,存在合理怀疑

辩护人对两份询问笔录提出排非申请,请求公安机关提供证人接受询问时的录音录像,没有得到支持,辩护人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线索:取证人:王某冰、韩某业,时间:2021817日,地点: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形式是讯问,在此基础上,辩护如下理由。

1、据被告人家属了解,龙口市龙港街道北皂前村有多人叫解美美这个名字,从笔录的内容来看,在公安人员没有作任何介绍的情况下,一开始提到解美美,他们心有灵犀地指向了本案的受害人,而不是其她人,他们俩怎么做到的?不言而喻,可能受到了某种暗示,或者有人唆使他们俩这么回答问题。

2、两位证人在侦查人员询问的时候回答出奇的一致,属于雷同笔录,问:你是否认识解美美?答:我认识,她是我们村解某志家(崔广球:邻居家)的孩子,从小在我们村长大,30多岁,女,已婚,有一个孩子(姜思成),从小没上过学,没有工作,精神上有点问题。其他问话与回答几乎一致,犹如复制粘贴,这样的笔录不免让人生疑,最起码不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2021817日,龙口市公安局对崔某球所作的询问笔录,时间仅有12分钟,2021817日,龙口市公安局对姜某成制作的询问笔录,时间仅有14分钟,还包括证人自己看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还要在告知书上签字,又要阅读询问笔录,这么短的时间,需要打印几页纸,根本不可能完成,辩护人怀疑这两份笔录的真实性,也可能提前打印,也可能其它原因。

4、从询问笔录记载的时间来看,两位证人连续被侦查员询问,不能排除证人姜某成和崔某球一起到了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询问时间是前后连续的,询问地点相同,询问人相同,辩护人怀疑两位证人坐在一个办公室接受询问,证人证言受到污染。

5、姜某成和崔某球证实解美美没上过学,而解美美本人承认初中文化程度,其父解笑天说上了三年左右小学,证人好像比本人和她父亲还清楚上学情况,这也说明了崔某球和姜某成两个证人失去了公正性,作证不是为了证实客观事实,似乎受人指使。

6、解美美的父母、前任丈夫宋某家、现任丈夫王某忠都证实受害人没有精神问题,而家庭之外的村民却与家人的判断背道而驰,不得不让人怀疑他人认可解美美有精神障碍的动机、目的。

基于上述合理的怀疑,辩护人坚持调取录音录像,询问笔录记载了时间、地点、取证人员等线索,否则,两位证人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鉴定意见漏洞百出,缺乏事实,违规鉴定

1、关于被害人是否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问题,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对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为:1、智商在50-69之间,心理年龄约9-12岁;2、学习成绩差(在普通学校中学习时常不及格或留级)或工作能力差(只能完成较简单的手工劳动);3、能生活自理;4、无明显语言障碍,但对语言的理解和使用能力有不同程度的延迟。而本案中认定解美美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主要依据有:智商测验IQ=67、自幼智力发育较同龄儿童差、不与他人交流、生气后烦躁、外出乱跑、领悟力差、情感反应较幼稚、自知力不全等。

但根据其父亲解笑天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其父亲认为其辍学的原因是因为性格孤僻,经常受到学生朋友的排挤,最终导致辍学的,其父亲认为解美美只是有点胆小,但精神无问题,可以做农活及家务。而其母亲认为,解美美平时精神正常,只是脾气暴躁。解美美第一任丈夫及现任丈夫在公安机关笔录中也均陈述,解美美无精神问题,就是性格胆小,与正常人一样,可以正常交流。上述四人与解美美的关系更为紧密,与解美美生活时间也更为长久,对解美美的了解较其他人更加清楚,故鉴定时应更加侧重分析上述四人对解美美平时生活状态的描述。而鉴定意见认为解美美智力较同龄人差等原因,主要是智力测验数值未超过69、同村村民对其“不精细、脑子不好”的评价,但智力测验在被测验人态度消极时并不准确,从解美美的父母及第一任丈夫及现任丈夫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解美美平时并无精神障碍,精神正常,但其在鉴定时却不会数数,也不知道月份季节、不会玩手机,这均与上述四人对其平时状况的描述不符,解美美在鉴定时主观明显消极。解美美在公安机关笔录中两次描述解大壮家家居情况及二人几次发生性关系时的细节均较为细致,可以看出解美美记忆力并不差。这也与其在鉴定检查时的表现不一致,故鉴定时解美美主观上处于消极状态,该智力测验不准确,不能作为参考依据。

而关于解美美同村村民对其“不精细、脑子不好”的描述,首先,上述村民对其的描述无任何医学依据,仅是他们的主观臆断,“不精细”又可称为不精明,但不精明并不代表存在精神障碍,这只是解美美性格的一种外在表现,千人千面,人对外展示的性格可能只是她原本性格的一方面,只是有部分人觉得不精明,但还有部分人觉得很正常,比如解美美现任丈夫就陈述其人品很好、精神正常,有很多性格内向的人对外表现有可能会让别人感觉不正常,但与自己家人在一起时展示出来的才是自己真正的性格,因为在正常人内心中,与其最为亲近之人在一起时才不需要掩饰自己原本的性格。而关于上述村民陈述的“脑子不好”,这也是他们的主观臆断,他们并未讲明他们印象中“脑子不好”的具体表现,只是他们认为解美美小学毕业后未再上学、学习的时候成绩不好即是脑子不好,但是中国也有很多年轻人没有上过初中,甚至还有没上过小学的,并且不认识字,但这不能说明一个人智商有问题,上述村民对此也都是听说的,并未真正见过解美美是因为智商原因导致学习成绩不好,并且他们的评价有可能存在诋毁的意思,对一个人智力的检测应主要从客观来分析,不能仅凭主观臆断。

 另外,据解大壮亲属了解同村的人,解美美平时玩手机,也有微信,而在鉴定机构的鉴定的时候,却告诉鉴定人员不会玩手机,表现得像个傻瓜似的,数数都不会,这可能吗?

综上,本案鉴定意见中对其构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较为片面,被鉴定人精神发育正常,不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对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

2、根据《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5.4不宜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情形c)被鉴定人涉案时有明确的反抗行为;d)被鉴定人鉴定检查时精神症状较为明显,对涉案陈述与既往陈述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只要具备了这两种情形,就不能鉴定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下面详细全面的论述一番。

首先阐述一下被鉴定人解美美涉案时有明确的反抗行为。2020921日,受害人解美美去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报案,当时,公安工作人员制作了笔录,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三页

问:你是否有反抗过对方?

答:有,解大壮把我按在沙发上,我用手推他,告诉过他我不愿意。

问:你把事情经过讲一下。

答:我拽着我的裤子不让他脱,我还去打他的手,但是没有用,他不松开。

2020923日,第二次询问笔录解美美如何反抗的,简单罗列一下,我想穿衣服走,解大壮用胳膊阻止我不让我走,一边阻止我一边脱自己的衣服,这次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我用我的手推他的胳膊说你别弄了,我也不愿意和你弄。我就想喊,解大壮用我的衣服捂住我的嘴不让我喊。第三次是在202078月份的一天8点左右,我执意要回家就推他结果没推动,没办法我就跟着成刚去了8楼,我就用手推他不让他脱我衣服,但是我反抗不了,这次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我推他胳膊也无济于事,完事之后我就穿衣服回家了。当时他拽我还有我推他的时候动作都很轻微。

其次,被鉴定人鉴定检查时精神症状较为明显,对涉案陈述与既往陈述内容存在明显差异。辩护人这样理解,就是被鉴定人在鉴定时精神症状很差,但对涉案时的陈述与既往陈述内容又很清晰,形成鲜明反差。本案就是这样的情形,解美美在两次询问的时候,记忆力很棒,回忆自己的经历犹如就在昨日,历历在目,2020921日,她主动报案,证件号码、住址都告诉了询问人,自己阅读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解大壮家住址也正确,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时间、人物、动作诉说的清楚,没避孕套,是否射精,解大壮的家庭布置,反抗动作,强奸过程等,说的滴水不漏。第二次询问笔录是解美美主动到派出所补充材料,补充还有二次被强奸的经历,如何被解大壮拖到家,怎么脱衣服,如何发生性关系,没射在阴道内也记得精确,发生关系的时间长短,怎么捂嘴,怎么给钱,给雪糕吃,客厅奶油沙发,红色带绒沙发垫,俩卧室,发生关系在奶油的床上,红色床单,解大壮的衣着,给了多少钱,上述这些细节解美美描绘的如此清晰,这哪像精神病人的状态?

然而,20211130日,鉴定人员对其检查的时候,对问话不予回答,反应迟钝,问其傻不傻不语,说不清楚强奸,不知道什么时候过年,说不出一年几个月,也不知道现在是几月份、什么季节,说不出两只手共计几个手指,不会玩手机,表情呆板,等等,在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与在莱阳精神病院做鉴定的时候,简直判若两人,一个是精神抖擞的报案人,一个是迟滞的精神病人,这样反差明显在表演,不适合做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

另外,检察院的起诉书查明,解大壮三次强行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既然检察院认定了强行发生性关系,被鉴定人涉案时有明确的反抗行为,就属于不宜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情形,那么,鉴定意见也违反了该规定,应当排除鉴定意见。

基于上述两点,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解美美轻度精神迟滞,违反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其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3、鉴定前,鉴定人员已失去公正性。鉴定意见书基本案情这样写的,20207月份一天,解大壮在电梯内碰到被鉴定人解美美后,将解美美拖至家中,将解美美强奸。经过调查,解大壮曾经有多次对解美美进行强奸行为。据调查,解美美有精神异常表现,因办案需要,公安机关委托本所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在鉴定前,鉴定机构已经断定解大壮构成强奸罪,已经认定解美美精神有异常表现,鉴定人员先入为主,让人感觉不可思议,既然认定强奸了,鉴定人员就得想方设法鉴定成精神病吧,为啥要这样呢?因为办案需要。一个鉴定机构在鉴定前就认定了强奸行为,还能做到公平鉴定吗?回答是否定的,因此,鉴定意见不具备真实性。

4、鉴定意见书资料摘要3引用了解大壮讯问笔录中的一些内容,而辩护人申请了排除非法证据,如果能够排除,那么,鉴定人员引用了不存在的笔录内容,其鉴定准确性失去了重要的依据,鉴定结论失去了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同样,鉴定资料引用了崔某球和姜某成的笔录内容,前面已经谈到了两位证人存在的问题,也申请排非,如果两位证人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意见又失去了重要的依据,真实性存疑。

5、《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附录A2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共两个标准,A2.1A2.2,鉴定意见认定了A2.1h)精神发育迟滞;A2.2d)不能完整、正确认识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鉴定时,必须对不能完整、正确地认识自身性不可侵犯权利进行鉴定,两者的结合构成了性自我防卫能力减弱,而鉴定人员只鉴定了精神迟滞,由精神发育迟滞直到推出辨认能力削弱,违反了《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的相关规定,因而鉴定意见存在缺陷。

6、鉴定人依据十份询问或讯问笔录作出了鉴定,其中有解美美第一次的询问笔录,第一次询问笔录时间是2020921日,而这个时候,公安机关没有刑事立案,笔录显示,给解美美看的是《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能作为定案根据,言词证据不能,因此,解美美第一次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而鉴定机构引用了解美美第一次询问笔录,因此,鉴定意见失去了重要依据,鉴定意见准确性大打折扣。

四、公安机关在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五份笔录违法取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22324日,在龙口市公安局龙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公安人员给姜庆、刘梅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日,在龙口市龙港街道北皂前村村委办公室,公安人员分别给解玲、解杰、于丽制作了询问笔录,对五份笔录一概不可,理由如下。

    1、五份笔录具有合法性。公安机关侦查早就终结,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一系列的侦查活动以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足以做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就不能随意启动侦查程序,若启动侦查程序,必须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赋予侦查机关两次补充侦查的权力。

在审判阶段,侦查机关也不能随意启动侦查权,也需要法律支持,《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请注意,启动补充侦查的前提是,审判期间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检察院提出,而延期审理经同意后可以补充侦查,都是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行使的侦查权,也就是说,在开庭审理之前,不存在延期审理,更谈不上补充侦查,开庭审理前,法律没有赋予检察院补充侦查权,辩护人想表达的意思,这五份笔录都在开庭前补充侦查的,因而是违法的。

2、五份笔录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五份笔录的内容类同,有复制粘贴的感觉,公安人员询问的时候,提到解美美马上就会想到是本案的受害人,前面说过,本村可能还有相同名字的女性,询问的内容除了指向智力障碍外,几乎没有其他内容,受害人的两任丈夫、父母都不承认受害人智力障碍,旁人竟然说的头头是道,比亲属更清楚病情,这很不正常。

在龙港街道北皂前村村委办公室制作的份询问笔录是违法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在龙港街道北皂前村村委办公室取证的三份笔录,违反上述规定,询问证人有五个地点,现场、所在单位、住处、指定地点和公安机关,三个证人是公安机关让村委干部通知证人到村委办公室作证的,村委办公室不是现场,也不是住处,也不是公安机关,也不是提供的地点,因而,取证地点不合法,如果检察院认为是证人提供的地点,应当证明其合法性,而不是让辩护人举证,这是诉讼法的规定,卷宗材料没有证人提供地点的证据,如果庭后再提供,那就不真实了,是造假。另外,卷宗材料中,没有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文书,也没有制作询问通知书,应当排除这三份言词证据。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上述三位证人证言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辩护人当庭提出来了,侦查机关本可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但,直到判决也没有补正或解释,不知道是不懂法还是对辩护人依法提出的问题不爱搭理藐视法律呢?既不补正又不说明,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一审法院对这一问题并没有作任何评价,反而把这三个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采用,明显违法!

3、五份笔录不具有关联性。本案认定解大壮构成强奸罪,一是讯问笔录,解大壮似乎承认受害人智力有障碍,不精细,二是,鉴定机构根据10讯问或询问笔录及其他,解美美经鉴定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认定解大壮构成犯罪, 2022324日的五份笔录没有用于鉴定意见,因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五、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从卷宗材料来看,没有委托书,也没有鉴定费用发票,因此,鉴定意见书缺乏必要的要件,对两名鉴定人签名仔细辨认,似乎一个人签名嫌疑。

六、解大壮举报他人犯罪没有提及

   上诉人在看守所内向管教举报解美美丈夫构成强奸罪,但至今没有结果,一审中也没有提及,一审判决认定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害人精神有问题,那么,解美美丈夫在明知精神有问题的情况下,也构成强奸罪。因此,上诉人的举报也算立功。

七、被害人为何举报上诉人之剖析

   男欢女爱你情我愿,本来是人间浪漫的事,上诉人不慎被判刑,究其原因,百思不得其解,仔细回忆,也许是利益失衡或者其它因素而心生不满,达不到内心的要求,愤而举报上诉人,不管怎样,上诉人根本不清楚被害人所谓的精神问题,偷情的时候配合默契,也让上诉人不认可这样的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没有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在检察院拒不提供第一次录音录像的情况下,采纳上诉人的第一次次笔录,第二次笔录内容明显与录音录像不符合,而且录音录像直观地显示上诉人没有核对确认笔录,一审判决书均采纳讯问笔录内容,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人权,英国法谚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问题不解决,本案就难以跳出逢奸必判的思维,望二审法院秉公而断。

           此致

烟台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解大壮

                         0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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