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文书不写律师姓名、律所名称、质证意见以及代理意见属于程序合法

发布时间:

2024-08-12 18:44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不写律师姓名、律所名称以及代理意见、质证意见是否属于程序违法,可能存在争议,本律师代理的一个强制医疗案件出现这样的情形,我代理被害人家属出庭,开庭时候的笔录也写上了律师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还有对所有证据的质证意见,并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但最后的裁判文书没写律师的姓名、律所名称、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等,这是本律师第一次代理强制医疗纠纷案件。

2023314日,山东省栖霞市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胡会波预谋将三人杀害,并肢解尸体,经过烟台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胡会波属于精神病不需负刑事责任。

被害人家属提出胡会波有预谋杀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被害人近亲属,为此,被害人亲属还向法庭陈述了胡会波与三名被害人有矛盾,凶杀案发生几个月前,双方曾因为三轮车剐蹭、往地里倒垃圾、扫雪等原因发生过激烈的对抗,当时胡会波扬言我一定杀了你们,由于公安人员没有找死者家属,所以卷宗材料里没有被害人亲属的笔录,2023317日的讯问笔录中讲过被害人曾经骂他让拖拉机撞死,对此,胡会波怀恨在心,这可能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吧。

栖霞市检察院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2023127日,此案在栖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作为被害人亲属的代理人参与了庭审的全过程,提出了很多意见,比如,第一二次讯问的时候,胡会波回答问题流畅,思维敏捷,第三次以后,突然出现了莫须有事实的供述,代理人对这个不正常现象提出了异议,请求调取第三次到第九次的讯问录音录像,审判长韩某广法官答应庭后提供,代理人对证人笔录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只是询问了胡会波的近亲属及部分村民,却没有询问被害人亲属,胡会波预谋杀人的证词没有出现在侦查卷宗里,对讯问笔录不正常的问题也提出了异议,比如,有些询问、讯问笔录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字,不符合刑诉法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讯问或询问的要求,司法鉴定程序不符合规范,没有司法鉴定委托书,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根据司法鉴定通则,应当提供鉴定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及鉴定记录。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第四十一条,应当调取图像、谱图、表格等,可以这样说,异议太多了,由于这么多异议,当庭也没法给被害人家属一个说法,所以,希望庭后能落实,然而,答应庭后查看录音录像的愿望也没有实现,至今也无法实现,关于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虽然律师提出了正当的要求,都被忽视,更不可思议的是,山东省栖霞市(2023)鲁0686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中没有被害人家属代理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也没有代理律师质证意见,也没有庭审发表的代理意见,虽然庭审笔录都有这些内容,但裁判文书中却没有。

让人纳闷,如果裁判文书写上上述异议,是不是影响裁判文书质量,影响正确性?不写岂不是更好么。

有没有规定裁判文书应当有律师的姓名、律所名称、质证意见、代理意见呢?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姓名及其所在的执业机构。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解答也有类似的规定,2015年0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

上述规定说有比较明确清晰,本律师仔细研究,也无法得出:裁判文书不写律师姓名、律所名称、质证意见和代理意见的正确性在哪里?

这个案件已经生效,无力改变结果,所以,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既判力,作为律师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因此,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法院裁判文书不写律师姓名、律所名称、质证意见以及代理意见属于程序合法。

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谨以此名言献给那些为中国法治默默奉献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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