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勒死丈夫获刑
发布时间:
2023-12-07 15:13
这是一场悲剧,一场家庭悲剧,死者生前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无奈走到了人生的终点。
这是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唐凡、迟晓慧律师辩护的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邢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夫妻关系,邢某某经常遭受陈某某的家暴。2023 年 1 月15 日 12 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酒后在某某市诸由观镇天尊埠屯村家中因承包费和占地费问题对被告人邢某某进行辱骂,当晚21 时许至次日 0时许,陈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又因承包费和占地费问题多次对邢某某实施殴打,后陈某某到家中西卧室坑上睡觉。1 月 16 日凌晨,被告人邢某某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用跳绳捆住陈某某的双手,用裤子捆住陈某某的双脚,用腰带将裤子和跳绳系在一起,期间陈某某醒来反抗,邢某某用跳绳缠住陈某某的脖子持续用力将陈某某勒死。经某某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 被害人陈某某符合被表面相对光滑、质地较韧的绳索样物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邢某某于 2023 年 1月 16 日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认定情况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23]10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院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邢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提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邢玉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且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案发时殴打被告人,是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直接原因,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判决
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23 年 4 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辩护人唐凡、迟晓慧到庭参加诉讼。
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邢玉梅故意采用绳索勒拽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引发,案发当日被害人对被告人多次实施辱骂、殴打等行为,在案多名证人亦均证实被害人长期对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人系出于激愤或为摆脱家暴实施加害行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之子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3 年 1月 16 日起至 2038年1月15日止。)
- 随案移送跳绳、跳绳柄、花裤、布条带、小刀、痒痒挠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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