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机关可否单方调整量刑建议

发布时间:

2023-12-07 15:22

最近,笔者在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法院代理一起强奸案,案件事实很简单,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法援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开庭前,检察院突然调整量刑建议,将原先共同认可的四年有期徒刑调整为四到六年,据公诉人讲,法官认为四年有点轻,希望调整一下。法律人都知道,法官要求调整量刑建议意味着什么。

庭审中,辩护人坚持四年的量刑建议,反对调整量刑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检察机关单方调整量刑建议,可否符合法律要求,针对这个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以求同仁评判。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除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不真实、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情形外,不得提出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这条规定十分明确告诉我们,具结书签署后,检察院没有权力随意撤销,也没有权力变更量刑建议。因此,烟台高新区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尤其加重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量刑建议完全错误。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五机关《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41.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并记录在案。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或者调整量刑建议需要履行相应报告、决定程序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按照本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听取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调整。

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检察院违反此条的规定,调整量刑建议没有重新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而是自作主张,视最高检规定于不顾。似乎最高检的规定在高新区检察院是一纸空文。

目前的相关规则未赋予检察院撤回已依法作出的量刑建议的职权量刑建议的作出需要严格地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作出。如,《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院的法定义务,即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依法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5条、第276条、第277条、第364条等规定,比较具体地规定了检察院作出量刑建议的总体思路、考虑因素、相关程序等内容,但并未出现类似于撤销撤回的表述。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之前,不能当然地认为检察院有权任意撤回已依法作出的量刑建议。

结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量刑建议并非是可以随意作出的,而是应该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及其性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及悔罪态度等多种因素而作出。如果允许检察院将基于前述情形作出的量刑建议再做从重调整,相当于允许检察院视与已经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决定相对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为无物。这样一来,检察院职权将失去必要的有效制约,更会对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信任度受到不正当的干扰,还可能为检察院通过作出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辩护人甚至人民法院进行合乎程序的打击报复,降低诉讼效率(注:此举之弊可能并不止于此)。

综上所述,检察院不能将已依法作出的量刑建议撤回,或在依法进行调整时作出从重(更不利于被告人)的调整

是不是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不能再次调整量刑建议了呢?显然不是,具备下列情节可以调整。

量刑建议目前仅被明确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依法调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似乎是与此相呼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该条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为核心的法律条款规定,除本条明确列举的情形以外,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该条第2款的规定列举了两种可以在提起公诉之后、做出判决之前这一过程当中,检察院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这两种情况中,可以调整已作出的量刑建议。关于检察院拒绝调整或有效调整量刑建议所引起的程序层面的法律后果,是法院应在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独立地依法作出判决。以上所说的是检察院可以对已经作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检察院在没经审理时就变更量刑建议,明显与刑诉法的规定不符合,再者,辩护人和被告人也没有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刑诉诉讼规则的规定与刑诉法一致,都是经审理后或辩护人、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才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检察院在开庭前调整量刑建议不符合相关规定。

另外,《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一般不超过一年本案刑期是3-10年,量刑幅度本应该不超过一年,没有特殊情况下,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检察院的量刑幅度是二年,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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