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偷走了村委的巨款

发布时间:

2025-10-14 09:07

这是一个雾迷重重的职务侵占案件,村委账上总共1151834.3元,检察官说让被告人据为己有了,被告人说小账报销了,而且有单据,这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一起走进王连胜职务侵占案件的视野,哪个说法更靠谱。

王连胜,男,原系某某市东莱街道菜园泊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20155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5618日被依法逮捕。

检察院审理查明:20074月至20099月间,王连胜利用担任某某市东莱街道菜园泊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私刻“某某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收费声音”并虚开8“山东省建筑业专用发票”及1“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在菜园泊村委入账报销的方式,先后将村委共计民人币1151834.3元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挥霍。

2016111日,某某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判决王连胜有期徒刑5年,王连胜不服,提出上诉,2017315日,烟台中级法院(2017)鲁06刑终6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和法院均认定王连胜将1151834.3元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是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说法,那么王连胜和辩护律师的说法是什么?

王连胜声称,为方便村委报销不能公开的费用,20074月至20099月间,私刻了“某某市规划建设管理局收费声音”并虚开8“山东省建筑业专用发票”及1“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在菜园泊村委入账报销的方式,先后将村委共计民人币1151834.3元套取,该笔款在本村会计的个人卡内,专门解决村委无法报销的账目,比如村委请客、旅游、车辆加油等,直到涉案款项报销完毕。

起诉书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王连胜自述的事实几乎一样,关键在于,起诉书认定王连胜将套取的1151834.3元据为己有,王连胜却说这笔款没有据为己有,而是用于村委小账报销费用。

报销流程:需要报销的单据由王连胜签字,持单人找会计付款,王连胜本人也报销了部分费用,其中585227元用于吃饭,王连胜并没在饭费单据上签字,饭费由副主任张新民签字报销,会计在公安笔录中也承认上述事实,根据报销单据逐渐花掉了涉案款项,自始至终都是会计掌握。

能够证明王连胜套取1151834.3元用于内部报销的主要证据就是会计和原副主任张新民的证词。

【卷宗第75-78页】公安机关询问菜园泊村村委原副主任张新民,他证实王连胜弄了假发票套取资金报销超标费用。

问:出示扣押你的324张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你看清楚了吗?

答(张新民):都是2010年到2013年我村村委在盛源大酒店吃饭的收据。

问:这些收据真实吗?

答:是真实的。

问:这些收据报销了吗?

答:已经报销了。

问:这些收据金额是多少?报销了多少钱?

答:金额是585227元,报销了585227元。

问:报销了为什么收据在你手里保存?

答:这些都是超标的饭费,正常报销不了,王连胜开了假单据,报销出钱来以后,支付了饭费,王连胜让我保存着这些超标的饭费单据。

问:你保存的这些超标的饭费单据是什么时间吃饭的?

答:2010123日开始 ,一直到20131219日结束。

问:王连胜最早是什么时候 跟你提出来要填其他单据报销超标的饭费?

答:201012月份才第一次跟我说,超标的饭费报不了,也是在这时他提出要填其他单据报销超标饭费。

问:你保存这324张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都是经会计手报销的吗?

答:是,都是报销后会计将这些单据给我。

问:这么说会计应该知道你手里保存了多少超标饭费单据了,是这样吗?

答:她当然知道,都是她最后又交给我的,她需要看这些收据才能知道她应该支出多少饭费给何锡芹。

问:会计是否知道王连胜填的其它的单据报销超标的饭费的事?

答:肯定知道。她用王连胜填的其它单据报销出钱以后,她将钱付饭费,并且将超标饭费单据报销后交给我保存,就证明她是知道的。

从张新民这些证词来看,可以证明如下几点问题:

1、会计并没有将套取的1151834.3元全部交给王连胜,会计本人也没承认将套取的资金全部交给王连胜,一审法院认定王连胜占为己有也不知依据何在。

2、公诉机关移交给一审法院的324张工商收款收据,张新民、会计都知道这是从套取资金中报销的。

3324张饭费单据涉及的金额是超标饭费,而这些饭费是会计付给饭店的。

4、是会计亲手交给张新民保存这些单据。

一二审法院认定王连胜将1151834.3元据为己有的依据是什么?是银行转账拿走了,还是现金拿走了?均没有说明,套取这笔款后,是会计给王连胜的,还是如何得到的,也没有说明,其实这笔款就放在会计银行卡内,会计承认这个事实。

这个案件在一审开庭的时候,辩护律师提交了流水账,证明涉案款项用于报销村委无法报销的费用,有几张单据证实,而且还有副主任张新民签字,但公诉人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说法,王连胜套取的 1151834.3元被其据为己有了,据为己有的1151834.3元和流水账报销的1151834.3元是两回事,这个案件出现了两个1151834.3元,一个是被王连胜据为己有,一个是用于村委报销的,难道是巧合吗?显然不是,假如真的被据为己有了,报销的1151834.3元从哪来的?

两个相同数额的说法,到底哪个是真,相信每个人心中有一杆称。

辩护人认为,这个案件只有一个结论,据为己有不存在,套取的钱仍然在会计银行卡内,用于非法报销了。

不按规定报销属于违纪,不属于犯罪。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这个案件应该无罪。

王连胜不服,委托律师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诉,2019317日,山东省高院作出了(2019)鲁刑申16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让当事人看到了一丝曙光。

再审的理由: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的重审审判条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据上述哪一款指令再审,当事人和辩护人不得而知,能指令再审就是很大进步。

  然而,让当事人始料未及的是,2019520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作出了(2019)鲁06刑再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件几乎又回到了原点,当事人还是不服,再次申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一次,山东高院否定了之前的认定,于2020826日下达了《2020》鲁刑申100号通知书,申诉人的申诉不能成立。王连胜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习总书记曾要求,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如法谚: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直到王连胜走出监狱大门至今,申诉遥遥无期。

村委账上总共1151834.3元,司法认定这笔钱被王连胜侵占了,那小账报销的1151834.3元从哪来的?会计卡内的钱是会计无私奉献?还是政府拨款?还是王连胜自己从家拿出来的?显然都不是,在尊重司法裁判的前提下,难道是哪个富豪巨款埋没在村委小账里?

人们不禁要问,活雷锋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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