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立园辩护词

发布时间:

2025-10-14 09:07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我接受朴立园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认可朴立园的认罪认罚,这是他本人的选择。

二、辩护人对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理由是,朴立园酒驾后,公安人员曾经对其吹气检测,每100毫升乙醇含量约80-90毫克。鉴定意见中,乙醇含量为229.89mg/100ml,这大大出乎了朴立园的意料,因此,基于这个原因,对鉴定意见提出如下看法。

(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5、 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附件1 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

(五)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根据此规定,朴立园曾经去交通警察大队,发现当时只有一名警察刘居双在现场,其他人并不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人。因此,有必要提供监控,验证一下真正的警察是谁?是不是符合公安部的规定,即两名正式干警或者一名正式警察两名辅警。

(二)《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二项: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窗口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的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制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盖章。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因为使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在抽取血样时会混入醇类物质导致血样受到污染。而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虽然提取登记表写明消毒液名称写的是碘伏,但辩护人对此有疑问。提供监控看看到底是不是使用碘伏消毒,是否添加抗凝剂,是否使用洁净干燥的窗口封装等。

(三)《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十条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 ,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二十九条抽取的血样应在一日内送检 ,不能及时送检的,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关检时间可以延长至三日。

是否低温保存,也是疑问,提取血样后,公安机关并没有在一日内送检,是否经过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提交证明,如果没有,则是违规。

(四)《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三十条   鉴定机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

鉴定机构并没有在三日内鉴定完毕,应当由鉴定机构说明情况,为什么没有按照规定鉴定完毕。

(五)采血是否按规定摇匀血样,采血程序是否规范

根据《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WS/T224-2002)附录A5以及《临床检验基础》的规定,除血清采集不需混匀外,对血浆、全血的采集要求为采血后立即颠倒混匀采血管5-8次,其目的是抑制血液凝固。

又根据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执法人体血液采集技术规范》(GA/T1556-2019)2.1.6:“提取到具塞干试管中的血液样本,应轻轻摇动,与抗凝剂进行充分接触后,当场装入密封袋,并封存"的规定。

因此,对于未摇匀或未进行摇匀血样的,应当属于采血程序不当,这个也需要监控证明是否提取血样规范。

(六)血样未添加抗凝剂或添加促凝剂,导致血样受到污染,依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的规定,血样中应当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样凝固。血样凝固会导致鉴定出的血样酒精含量偏高,因此应当重点审查血样中是否加入抗凝剂。

否加入抗凝剂,也需要监控证明。

(七)未按照规范封装血样,又无其他证据确保检材同一性,依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的规定,血样应当按照检验规范进行封装。

两支试管应分别封装在一次性公安专用物证袋或公安专用物证信封袋内,相应封口处应有两名民警、抽血(医务)人员以及被检验人的签名和封装日期,并拍照固定。

被检验人拒绝签名或无法签名的,经办民警应在物证包装物上注明,或书面说明情况。

对于在抽取被告人的血样后,没有当场对血样进行编号、封装,且无法提供在抽血现场及时封装血样并编写区别于其他血样的相关证据,因无法证实向物证鉴定所送检的的血样就是当天所抽取的被告人的血样,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卷宗第31页,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载明,没有样本盛装窗口编号,属于提取血样瑕疵,因此鉴定意见存在疑问。

 综上,鉴定意见存疑,希望检察机关责令公安机关提供监控录像,证明提取血样过程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按照规范操作等。

              辩护人:曲永海

            0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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